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民终35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承钢3#办公楼。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8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金润华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天都嘉城4号楼102底商。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金润华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上诉人承德承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丽景装饰装潢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应春明
审判员**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包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