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润华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双桥执字第504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承德华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497号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