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陕0103民初465号
原告:陕西新陆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世纪虹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恋大唐西市餐厅。
法定代表人:阮四化。
原告陕西新陆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陆设计公司)诉被告西安世纪虹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恋大唐西市餐厅(以下简称四季恋餐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经大唐西市管理部门介绍,其与被告签订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设计图纸,设计费为30000元,原告依约出具了图纸,且施工方也依据原告出具的图纸施工完毕,工程已竣工并使用,但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设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设计费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四季恋餐厅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包方为四季恋餐厅,设计人为新陆设计公司,约定由新陆设计公司为四季恋餐厅在大唐西市三格局部夹层后原结构进行复核计算及出具加固图,计算内容为在原楼计算模型中增加夹层结构模型及荷载计算,根据计算结果进行加固设计。并约定本合同的设计费用为30000元,施工图完成后,发包人结清设计费,不留尾款。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具了设计图,该工程于2013年4月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30000元设计费。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设计图纸、竣工验收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设计图纸的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设计费,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300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世纪虹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恋大唐西市餐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新陆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设计款30000元人民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西安世纪虹景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季恋大唐西市餐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樊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