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2082号
原告:***,
城街道广文路50号,身份证号码:332621196111034677。
委托代理人:周海龙,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海镇丰收村308号,身份证号码:332623196108245337。
委托代理人:陈志愿,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江区之航花园9号楼601室,身份证号码:332623197101155341。
被告: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
道美食城a幢,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XX夫。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
星河园4幢8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东方
明珠百货有限公司、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
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
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80元,减半收取1454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49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华
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
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
二00九年十二月十
六日
书记员林晓
附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