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9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台温商初字第1023号
原告:***,
太平街道万昌中路318号。
被告:***,
滨海镇丰收村388号。
被告: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
平街道太平居美食城a幢。
法定代表人:陈云夫。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市
府大道星河园4幢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岭市东方明珠百
货有限公司、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
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圣岳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