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台黄商初字第1508号
原告:***,
黄岩区西城街道西洋郑75号。
委托代理人:谢秀娟,台州市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经济
开发区星河园4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陈先夫,负责人。
原告***为与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
依法由审判员牟晓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
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秀
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法定代表人陈先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
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原告起诉称:被告承接了台州市嘉丽房地产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嘉丽公司)在黄岩商业街区a8地块桩基工程。2007年4
月起至8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砂石料,交货地点黄岩商业街
区a8工地,原告并帮被告外运泥浆。2008年11月28日,原、被告结清帐目,被告向原告购买材料总计1776885元,被告已
陆续支付了1600000元,尚欠165000元。被告表示该笔欠款委
托嘉丽公司从押在其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并出具
了结算单。尔后原告持该结算单找到嘉丽公司,嘉丽公司表
示与被告之间的帐已按合同结算完毕并付清了工程价款。原
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一直拖欠。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
原告材料款165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欠款凭证、证明
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65000元,委托嘉丽公
司从押在其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中支付,嘉丽公司证明与被告
之间已按合同要求结算完毕,没有款在嘉丽公司的事实。
被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原告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既不作书面答辩,也未在举证期
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又未到庭参加诉讼
,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所举的上述证据材
料,经本院审核后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具有证明力,予
以确认。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民事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原告已交付了标的物,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被告收取标的物后,未支付全部货款,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应当予以清偿。原告
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
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原告***货款1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浙江中洲建
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
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
诉案件受理费36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
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
审 判 员 牟晓林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代书记员 管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