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商初字第1022

原告:***,女1968121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黄岩区宁溪镇前街53号。

被告:*先夫19618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丰收村388

被告: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居美食城A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市府大道星河园4幢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先夫、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 圣 岳

                二O一0二十

               书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