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台温商初字第1022号
原告:***,女,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黄岩区宁溪镇前街53号。
被告:*先夫,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滨海镇丰收村388号。
被告: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太平居美食城A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台州市府大道星河园4幢8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陈先夫、温岭市东方明珠百货有限公司、浙江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丽在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 圣 岳
二O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许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