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1执恢9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交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上园村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昌江,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
被执行人俞良,男,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交大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人民币18万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及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判决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22.32939万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其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俞良、*为群各支付人民币100000元用于优先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非本金费用,申请执行人放弃对二人的追偿,余款向***追偿。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住房公积金及其他财产情况,本院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调查。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14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盖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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