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民终3404号
上诉人宿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萧县鑫安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宿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阳、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峰、被上诉人萧县鑫安车辆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邵泽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宿州市建筑勘察设计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172元,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工程建设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300元,均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周亚丽
审 判 员 吴昊彧
审 判 员 杨俊举
法官助理 王珊珊
书 记 员 夏春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