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仕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仕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开行他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闫为宁,系局长。
被执行人:大连仕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系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连仕成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一案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局对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大金人社理字[2013]090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曲作侠
人民陪审员*兆昌
人民陪审员*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