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先***与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5民申2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先,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
主要负责人:甄廷中,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华斌,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司法所所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327E。
法定代表人:温富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云剑,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先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綦江区隆盛镇双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拱村委会)、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0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先申请再审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明确损害房屋面积、结构,未体现损害财产的赔付方式、标准,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受法律保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2、同样情况受损的另一户的房屋面积比申请人的小,但赔偿金额比申请人的高,本案协议显失公平。
双拱村委会提交意见称:1、案涉协议上有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的亲笔签名,该协议已实际履行,因此,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2、另一户的房屋是最近新建,且装修过,赔偿金额高于申请人的,但不证明本案赔偿不合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勘察设计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勘察设计公司、***、双拱村委会于2015年4月29日签订的《协议书》,**先虽未在协议上字,但其签协议时在场,未提出异议,且二申请人的儿子在该协议上签了名。因此,该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勘察设计公司按约定对***、**先的房屋进行了一次性的补偿,张和炎、**先虽提出其补偿金额与另一户相比过低、显失公平,但其未在法定期间内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为由,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案涉协议予以撤销。故张和炎、**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芳
审判员 陈 玲
审判员 张华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