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03845-2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45032-7。
法定代表人温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祥、杨艳萍,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渝南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冉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40万元予以保全。现因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重庆千林置业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应付工程款40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位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西炮台27号(房权证207字第04790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晓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新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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