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陈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5民终36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灵足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00110ME168744XT。
法定代表人:王强,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327E。
法定代表人:温富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均,重庆市綦江区文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与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
不服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0民初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村委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綦建勘察设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村委会和綦建勘察设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至今,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均未向***村委会交付图纸,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在一审中陈述向***村委会交付了图纸也无任何依据。同时,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在一审也没有提交设计图纸和底稿,事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提供的打印图纸一套显然与常理不符,由此可以证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没有履行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一审法院认定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持有增值税发票、土地复垦资金用款审批单、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等设计费用支付审批手续,就认定***村委会已按合同履行勘察义务,并同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村镇财务制度规定,***村委会的资金均由綦江区新盛镇政府代管,***村委会任何款项支付流程及单据,均由其向镇财政申请,由政府批准支付,申请的相关单据及手续应由***村委会持有及保管,而不是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持有及保管,故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在一审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三、***村委会至始至终都没有用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施工,***村委会也没有受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交付的任何图纸,也没有看到过设计施工图纸。
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二审辩称:一、***村委会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未交付设计图纸与事实不符。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已将施工图纸交付给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只是未办理书面的交接手续。在一审庭审中,***村委会已承认施工过程中有图纸,只是未按照图纸施工而已。同时在双方的结算手续增值税普通发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上均有***村委会签章及同意支付、属实及同意转款等意见,由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及其他人员的签名。最后,上述结算手续也是双方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最终结算,是双方均认可的。二、***村委会称增值税普通发票、《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由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持有违背常理错误。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多次找***村委会收款未果,***村委会就将上述材料交给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让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自行找镇领导催收,但綦建勘察设计公司镇领导签字时,镇领导以各种理由拒绝签字,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才未领到相应款项,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持有上述手续具有合理性。三、***村委会称没有按照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施工,是***村委会自己的原因所致,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无关。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村委会支付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勘察设计费60000元;2、要求***村委会支付綦建勘察设计公司逾期违约金10000元;3、诉讼费用由***村委会承担。
一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村委会因修路事宜,召开了村社民主听证会,讨论修村级公路按正规程序,找有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2015年1月5日,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乙方,设计人)与***村委会(甲方,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綦江区新盛镇***上沙公路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施工设计图4份,设计收费包干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付款;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按合同履行义务,涉案工程于2017年底竣工并投入使用。
2017年11月8日,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向***村委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金额为60000元。随后***村委会将前述发票以及相关设计费支付的审批手续交给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包括:1、增值税普通发票,载明有:购买方为***村委会,服务名称为设计服务,价税合计60000元,销售方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在该发票上,***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强签字“同意支付”,并加盖了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2、《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载明有:申请单位为***村委会,项目名称为***上沙、大坝公路勘察设计,实施单位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申请用款60000元,收款单位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开户行建行,账号500011636000********),项目任务及完成情况为勘察设计费,在项目实施单位处,加盖有***村委会印章,在民主理财小组验收处,签名注明“属实”,在质量监督小组验收意见处,签注“同意”,在村务监督委员会验收意见处,加盖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在村民委员会验收意见处,注明“合格王强”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在村总支委员会验收意见处,注明“属实李应陶”并加盖了***总支委印章;3、《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载明有:项目名称为***上沙、大坝公路勘察设计,内容为***上沙、大坝公路勘察费,施工单位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决算金额为60000元,本次拨付款为60000元,并注明有工程已全面完工并验收达到合格,收款单位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开户行建行:500011636000********),***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强签名“同意转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4、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载明有:申请单位为***村委会,资金用途为***上沙、大坝公路勘察设计费,申请金额60000元,收款单位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开户行建行:500011636000********)。***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强在审批单上签署“同意转款”,并加盖了村委会印章;在该审批单底部,村主任王强签名,村书记李应陶签名。
一审审理中,綦建勘察设计公司陈述,设计成果已交付,但没有交付手续,设计图有电子版,可以向法院提交。设计费用款审手续是我方找***村委会收款时,***村委会称资金由镇上代管,需相关领导签字后才能支付,才将用款审批手续交由我方自行去签字收款,所以由我方持有。
一审庭审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綦江区新盛镇***上沙公路通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套,设计号2015-设-65,时间2015年1月。***村委会认为,没有收到此设计图。
一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案中,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村委会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义务,双方于2017年11月前后进行了结算,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村委会填写了村委会用款审批相关手续,应视为***村委会承诺按合同约定向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故对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请求***村委会支付设计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设计费,但***村委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二计付逾期违约金确实过高,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表示酌情减少违约金至10000元,并无不当,该院予以支持。
对于***村委会辩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未交付施工图纸,不具备付款条件的意见。该院认为,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持有并出示的增值税发票、土地复垦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等设计费支付审批手续,能充分证明***村委会认可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已按合同履行勘察设计义务,并同意支付合同约定的设计费,在***村委会未能举示相反证据否定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没有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院对***村委会前述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双方虽约定设计费于合同签订(2015年1月5日)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即2015年1月8日前支付,但***村委会举示的设计费支付审批手续形成的时间均在2017年11月,在审批手续中,***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多次手书明确“同意转款”,是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故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请求支付设计费的诉讼时效应从此时(2017年11月)起计算,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起诉请求***村委会支付设计费,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综上,该院对***村委会辩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不予采纳。
为此,依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0000元;二、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000元。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主张已按照与***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了义务,要求***村委会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綦建勘察设计公司举示了其向***村委会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村委会的《土地复垦专项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居)项目资金用款审批表》、新盛镇村(组)用款申请审批单等用款审批手续,可以证明***村委会认可綦建勘察设计公司已按合同履行义务,***村委会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款项支付的审批流程。***村委会虽否认收到綦建勘察设计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称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进行施工,但***村委会未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故***村委会关于不应支付綦建勘察设计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院对重庆市***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綦江区新盛镇***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一佳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