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6民初591号
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西炮台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503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吴滩镇郎家村封家桥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U3LP8H。
法定代表人:曾元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硒泡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程松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妮
书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