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81905号
原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环岛西侧5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梵哲(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梵哲(北京)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天元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