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839号
原告: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青云小区综合楼4层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241403219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西二道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12年6月9日,被告齐齐哈尔市五洲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佳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签订了开发承建安逸小区,由五洲开发公司委托***、***与“原告”签订了该工程的勘察合同,被告方加盖公司印章及法人名章。已确认欠***勘察费人民币56,000.00元整。几年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勘察费用,被告迟迟不付款,被告委托代理人代表五洲开发公司几次向原告承诺并几次结算确认,至今未给付所欠设计费,无奈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案涉工程地点位齐齐哈尔市××三三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齐齐哈尔市××三三连。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九三人民法院齐齐哈尔法庭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颖
审判员薛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