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82行初61号
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路高发建筑设计研究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2185762J。
法定代表人:罗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新飞大道南段火炬园内。
法定代表人:耿红伟,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飚,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12418K。
法定代表人:魏光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撤销土地登记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建设管理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侯玉庆
审判员  夏继豹
审判员  王润赓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