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0782行初89号
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振中路高发建筑设计研究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2185762J。
法定代表人:罗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竹青,河南卫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新乡市人民东路甲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00MB17304197。
法定代表人:牛守军,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飚,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天正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振中路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14912418K。
法定代表人:魏光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忠,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雷,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撤销(2006)第0405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乡市高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侯玉庆
人民陪审员  冯清霞
人民陪审员  赵亚平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苏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