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36569号
原告: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88号马家龙63-64栋63栋西座8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7123742。
法定代表人:谢忱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91015885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森莉,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827栋干货仓六层B6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3052908P。
法定代表人:朱宏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女,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忱含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溥源、林森莉以及被告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1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计算,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现暂计至2021年12月14日,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人民币13314.1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相关事实
一、2020年3月,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对话形式,就原告为被告拟投标的位于深圳宝能中心70层董事长接待区的项目提供软装设计服务达成合意,双方初步协商设计服务费为10万元,双方未签订书面软装设计合同。被告在履约过程中曾要求原告制作软装清单报价、提供材料样板、配合投标事宜,并曾多次变更软装设计内容。原告工作人员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史颍佳发出《深圳·宝能中心董事长接待区软装设计报价》,将设计服务费上调至15万元,被告表示收到该报价后,继续就投标事宜与原告进行协商。
二、后原告起草了深圳宝能中心70层董事长接待区软装清单,将工作成果交付给被告。同时,原告配合被告将工作成果用于向案外人宝能公司就深圳宝能中心70层董事长接待区施工项目进行了投标。
三、庭审中,被告称原告完成软装设计方案后,因业主方的原因,并未就软装施工工程最终全部落实到位,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完成所有的设计服务。
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通过微信对话形式形成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约履行。关于双方约定设计费问题,原告已经在2020年4月向被告明确将设计费提高至150000元,被告收到后未予否认,并且继续与原告就投标事宜进行协商,本院据此认定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设计费150000元不持异议。原告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项目的软装设计,形成工作成果并提交给了被告,并配合被告将工作成果用于投标,被告未能依约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设计费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150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利息是金钱债务的法定孳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标准支付拖欠设计费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应支付利息的期限,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本院酌情按照本案立案之日即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要求被告在逾期利息上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没有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完成设计服务,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方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21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途恩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3.14元、保全费1337元,由被告负担。前述费用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受理费1783.14元、保全费1337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783.14元、保全费133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丽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