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5234号之一
原告:***,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贵、彭志锋,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天宝路8号名座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863667F。
法定代表人:黄岐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艳、屈梦颖,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子骞,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斐斐、冯飞飞,广东海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岐山,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珊、陈伟,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刘子骞、黄岐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13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邹国雄
审判员  徐苗苗
审判员  吴斯恒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晶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