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1971民初4907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温泉南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6268396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佐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佐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罗沙社区天宝路8号名座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27863667F。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901.52元(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财产保全费2021.01元,由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东莞市龙基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901.5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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