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8民初10167号
原告:苏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178号。
法定代表人:江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中意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南天成路58号3楼-A055工位。
法定代表人:曹建,该公司经理。
原告苏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意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赔偿2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米兰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春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王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