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1003民初87号
原告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创公司)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冀1003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管道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冀10民终X号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世创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管道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世创公司诉称,2011年1月13日,原、被告就管道科技中心园区功能性恢复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项目名称:管道科技中心园区功能性恢复改造工程;工程建设地点:廊坊市金光道,投资约700万元;设计费为28万元,该费用是原告完成合同约定设计任务及内容所包含的全部费用。双方约定第一次付款20%定金付款金额5.6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交付全部施工图、预算、结清全部设计费用。我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被告只在2011年4月13日支付5.6万元和2012年9月27日支付5万元,尚欠17.4万元设计费没有支付。现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设计费17.4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12月11日至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管道分公司辩称,原告世创建筑设计公司所诉与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为我公司管道科技中心院区功能性恢复改造工程进行总图规划及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属实,但原告并未按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经双方协商,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设计费亦由此前的28万元变更为15.3万元,2016年6月30日,双方确认已经支付设计费10.6万元,尚欠4.7万元,此笔设计费我公司同意支付,但不同意承担资金占用利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原告世创公司与被告管道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对管道科技中心院区功能性恢复改造工程进行总图规划及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28万元、设计周期为2011年1月至2011年3月15日。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定支付第一笔设计费5.6万元。2012年9月27日,被告支付了第二笔设计费5万元。《中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门卫》图纸出图时间为2011年10月;《中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外网》图纸出图日期为2012年8月;《中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功能性改造》图纸出图日期为2012年5月。2016年6月30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往来款项确认书》,内容如下:“为了证明中国石油管道科技研究中心与贵公司往来款项账目相符,以便及时发现纠正财务数据不符之处,现将我公司截止至2016年6月30日的往来款项结余数通知如下:我公司欠贵公司往来款合计人民币4.7万元。请贵公司认真核对贵方账目,及时签章后尽快回复我公司”。原告对该《往来款项确认书》予以了确认,并加盖公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相关设计图纸、原、被告往来电子邮件可证。
本院认为,原告世创公司与被告管道分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由被告对管道科技中心院区功能性恢复改造工程进行总图规划及单体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告世创公司主张按合同约定尚欠设计费17.4万元未给付,但在庭审中原告未能出示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设计义务并将全部设计图纸交付被告。原、被告双方在《往来款项确认书》中对余款尚欠4.7万元予以认可并加盖公司印章。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尚欠17.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往来款项确认书》中双方对余款的确认,对逾期支付设计费4.7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4.7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0.00元,由原告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2759元、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承担102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审判长邵罗侠
人民陪审员卢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