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民终45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408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尚都金茂A座9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谦,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廊坊市世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往来款项确认书》记载,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往来款合计人民币47000元,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未完成全部设计内容,《往来款项确认书》记载的款项数额,是双方核对确认后的设计费欠付数额,不存在其他拖欠设计费的情形。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该款项数额是被上诉人已出具发票,上诉人尚未付款的数额,并主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所涉的全部设计项目,被上诉人均已完成,上诉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全部设计费。综上,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全部完成设计项目,重审期间,应对此进行审查认定,被上诉人应对此负举证责任,在审查认定该案件事实后,依法裁处。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4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