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296号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石家园10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2YWR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星火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广瑞路399号-S410/S3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BQDTGK6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9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星火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无锡市星火影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星火影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刚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诸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