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0668号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石家园10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路40号12、28、37幢1125室。
法定代表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722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米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722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