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0664号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凉席区广石家园100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2YWR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亘越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无锡市梁溪区凤宾路1-9号苏宁环球天御商业广场10号楼一至四层103~108、111~127、201~221、301~317、401~41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7FPAF96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亘越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资金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永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财产,并于2022年9月27日交纳诉讼保全费18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亘越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诉讼保全费1895元由江苏创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