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1191执3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戎晟,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91民初21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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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万保华
审判员曹涌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