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04民953号
申请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19-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2701678H。
法定代表人:李彤。
被申请人: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B9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75877712Y。
法定代表人:刘百吉。
原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策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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