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953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与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104民初953号
原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九华山19-1号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52701678H。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海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霞,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告: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正学路1号(南京晨光1865创意产业园B9幢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075877712Y。
法定代表人:刘百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远设计公司)与被告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誉悦港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远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吴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誉悦港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远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所欠设计费19.6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0年2月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危房消险加固设计业务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设计费用合计19.6万元,分二次给付(第一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付50%,计9.8万元、第二次在设计方案经专家认可后,出蓝图前付50%,计9.8万元)。现原告已按约定完成了设计,但被告应付的19.8万元设计费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华誉悦港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方案、秦淮区路子铺小区42、45、49号楼安全性加固设计方案专家评审会会议纪要、设计蓝图、微信聊天截图载明的内容及当事人陈述内容,本院查明事实:原、被告于2020年2月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南京秦淮区消险加固设计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设计,设计费用合计19.6万元,分二次给付(第一次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付50%,计9.8万元、第二次在设计方案经专家认可后,出蓝图前付50%,计9.8万元)。后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被告报送了设计方案,设计方案于同年5月8日通过专家认定,后原告向被告报送了设计蓝图,完成了全部设计工程,而被告未向原告支付约定的设计费,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0年2月,原告与被告就位于南京秦淮区消险加固设计工程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程,而被告却未将相应的设计费19.6万元给付原告,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笔设计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誉悦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证据,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费19.6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南京华誉悦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孙侠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见习书记员  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