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06号汇隆新城A座商办0601-0602室。
负责人:俞彬,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玥,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41-1号A5二层。
法定代表人:李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戎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建军,江苏濠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三厂镇丁陆村。
法定代表人:施洪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通光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俞卫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冬,上海市金石(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新锦江印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水防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因2020年7月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县级海门市、设立南通市海门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8)苏0684民初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6740元,退还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审判长  朱艳
审判员  杨盛
审判员  胡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