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皖08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65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高业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长岭镇长岭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望江县华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远设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桃服饰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远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双桃服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远设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深远设计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设计图纸未通过图纸审查是错误的。图纸不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因为双桃服饰公司提供的设计基础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双桃服饰公司提供的建设用地面积是40亩,其要求深远设计公司按此面积进行设计,但实际上双桃服饰公司根本没有取得40亩土地的使用权,设计图纸上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与双桃服饰公司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故导致图纸根本不能进入审查环节,所以图纸不是未通过审查,而是因双桃服饰公司未取得设计图纸上土地的使用权而不能进入审查环节,显然该责任在于双桃服饰公司。深远设计公司已按约定提交了劳动成果,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设计图纸存在质量问题,双桃服饰公司就有义务支付报酬。2、一审判决因对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适用法律出现偏差,虽然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却做出了错误判决。双桃服饰公司没有合法取得设计图纸土地使用权显然是其要求设计图纸时即知道的事实,该条件可以说是双桃服饰公司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依据法律规定,视为条件已成就,双桃服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
双桃服饰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时,已经明确了双桃服饰公司所有土地的相关状况,且双桃服饰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提供了应该提供的材料,所以一审所查明的事实是清楚、客观的。双方之间就支付设计费用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双桃服饰公司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人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深远设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桃服饰公司偿清拖欠建设工程设计费60000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5日,深远设计公司与双桃服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深远设计公司为双桃服饰公司2#3#4#生产厂房进行工程设计,设计费6万元,交付蓝图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万元,图纸审查合格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万元,基础验收结束后付清余款。后因深远设计公司设计的图纸未通过图纸审查,双桃服饰公司未付设计费,故深远设计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深远设计公司与双桃服饰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违法情形,属合法有效。其中约定”图纸审查合格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万元;基础验收结束后付清余款”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为图纸审查合格和基础验收结束。一审庭审中,双方均陈述图纸审查未通过,表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双桃服饰公司拒付合同约定的4万元设计费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在深远设计公司交付蓝图后一个星期后,双桃服饰公司有义务支付2万元。双桃服饰公司提出已支付2万元,证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费20000元;二、驳回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870元,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30元。
二审中,深远设计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地质勘查报告和项目用地的现状图、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双桃服饰公司未按规定提供相应文件导致图纸审查单位未受理施工图审查。双桃服饰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没有异议。勘察报告的面积是根据实际面积所测量的,深远设计公司在进行设计之前已经充分了解双桃服饰公司的土地使用全状况,并且对图纸送审等状况有了充分的了解,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认证如下:深远设计公司提交的证据,双桃服饰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依据《证明》内容,本案施工图纸未通过审查的原因在于双桃服饰公司未按规定提供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其证明目的,本院亦予认定。
二审查明: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心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为”双桃服饰公司1#、2#、3#、生产车间进行施工图报审时未提供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故本中心按有关规定未受理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本院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图纸报审的义务主体为建设单位即本案中的双桃服饰公司,但双桃服饰公司未提供规划部门批复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方案导致图纸审查单位未接受图审,过错在于双桃服饰公司,该情形可视为双桃服饰公司不正当阻止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图纸审查合格后一个星期内支付2万元”之付款条件的成就,该付款条件依法应视为已成就。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设计合同所针对的建设工程未施工建设,即设计合同中约定的”基础验收结束后付清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深远设计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桃服饰公司不正当阻止该条件成就,其据此要求双桃服饰公司付清余款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深远设计公司已完成了工作成果,双桃服饰公司亦应按约定支付报酬。本案设计合同所约定的前两项付款条件均已成就,双桃服饰公司应给付深远设计公司设计费4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7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
二、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费40000元;
三、驳回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由望江县双桃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00元,江苏深远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黄谷
审判员***
审判员高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朱彤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