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与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7民初20508号
原告: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欢,上海汇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袁伟斌,总经理。
原告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固公司”)与被告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必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维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亮、被告思必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伟斌到庭参加了庭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经本院院长批准,简易程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维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结构加固设计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5,000元;2、被告以255,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4日原告将发票交付被告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松江翔昆花苑配套用房结构加固设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位于本市松江区1.50万平方米的松江翔昆花苑配套用房项目出具整体加固设计方案,设计费用25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设计,将设计成果交付被告并于2014年4月2日向被告开具了发票。但被告未按约支付设计费用,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涉诉。
被告思必成公司辩称:1、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电子版施工图,但该图纸未加盖印章、未经设计交底及审核,是无效的图纸。2、原告提供的图纸仅做了概算,根据该概算,业主认为造价太高,故被告自行制作了图纸。3、关于设计费,原告没有完全履行义务,付款条件未成就。根据约定,设计费需至结构加固部分竣工验收后支付,现结构加固部分还未竣工。4、被告同意按照合同价款的一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5、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经审理查明:2013年,原告维固公司作为乙方(承接方)、被告思必成公司作为甲方(委托方)签订《设计合同》一份,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松江翔昆花苑配套用房结构加固设计,项目规模:1.50万余平方米,整体加固。2、乙方向甲方交付的设计服务及完成时间:结构加固设计施工图电子版一份,乙方对甲方先出一套电子版图纸,经甲方评审通过后即提供最终设计电子版施工图(光盘)。3、设计费总额255,000元,支付方法:(1)本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甲方需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40%,作为本项目的预付款;(2)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乙方可出电子版施工图,电子版施工图提交后7个日历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款的55%;(3)余款在本次设计所包含的结构加固部分竣工后7个日历天内支付。4、乙方申请付款时,需将付款金额发票开具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完设计费。5、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中国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标准规范。6、合同第7.1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工作阶段向乙方支付该工作阶段及上几个工作阶段的设计费;如乙方已完成该阶段工作的,甲方需要使用或部分使用乙方的工作成果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本阶段及下一阶段的设计费。第7.2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甲方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合同另对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设计并向被告交付电子版施工图一份。2014年4月2日,原告向被告开具合计金额为255,000元的设计费发票三张,被告于次日取得发票后未付款。
2015年8月27日,原告向被告寄送催款函一份,要求被告于收到函件后15日内支付255,000元。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签收。
另查明,2014年5月12日,原告取得《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结构设计事务所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有效期至2019年5月12日,原发证日期为2009年3月18日。
以上事实,由设计合同、发票、发票签收登记表、回执单、法务催款函、邮寄凭证、快件跟踪记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信息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设计,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本案原告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设计成果,被告的主要义务是支付对价。本案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相关设计并交付了电子版施工图,被告理应支付对价。关于被告主张原告提供的施工图不符合要求、未通过评审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发包人及时组织图纸评审,既是其合同权利,亦是合同义务。现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图纸以及此后的催款通知后曾就图纸内容向原告提出过异议或要求修改、完善等。被告怠于履行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付设计费的金额,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取得发票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现被告未按约定的进度支付设计款,且无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全额发票以及此后的催款通知后,对发票金额提出过异议,故本院认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全额设计费255,000元。
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等,酌定被告以25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255,000元;
二、被告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127.50元/日支付原告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1元,减半收取4,350.50元,由原告上海维固建筑结构设计有限公司负担740.50元,由被告上海思必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6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洪 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若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