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一科科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9868苏州一科科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华韧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83民初9868号
原告:苏州一科科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干将东路621号四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466949066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璐,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闻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利都路288号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4749962R。
法定代表人:何秋成。
原告苏州一科科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材料(昆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一科科建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