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

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与被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331执59号
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于2020年5月21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设计费352290.6元、案件受理费6255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履行363729.6元,现358545.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领取,执行费5184元已交入太白县法院诉讼费专用账户,(2019)陕03民终4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331执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