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

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与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31执5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种存生,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与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XXX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XXX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的冻结。
六、解除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5XXX2账户内存款4823.7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屈振江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