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331执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住所地:陕西省太白县。
法定代表人:种存生,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王燕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森工建筑设计院与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XXX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二、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1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三、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XXX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四、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XXX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五、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1XXX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729.6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六、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太白雪岭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5XXX2账户内存款4823.7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宋军科
审判员 屈振江
审判员 郭军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