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驿民初字第263号
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燕小成,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邵翔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