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84民初3618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珊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闫兆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新郑市薛店镇食品工业园薛店大道南段。
法定代表人:李远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九灵,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伊河路26号院410号。
法定代表人:刘道源。
被告:赵奇,男,汉族,成年,住开封市开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派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郑州华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特别授权)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