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324执1754号
申请执行人:泗县建筑设计室,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建设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室室长
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国防北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宋之勇,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泗县建筑设计室与被执行人泗县畜牧兽医水产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当事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