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合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506民初2843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 法定代表人:孟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 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某某有限公司、中建某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通知原告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表示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故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并同意本案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某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