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82民初6423号
原告:榆树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春丽,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榆树市保寿镇中心小学
法定代表人:曹国林,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树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榆树市保寿镇中心小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榆树市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闫铁锋
审 判 员 张明复
人民陪审员 陆海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韩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