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百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明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小明,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百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邹碧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勋,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梁钊明,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唯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霞,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小妮,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孔永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三新,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永芳,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东莞市百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上诉人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一审期间,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来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本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情况;但在2013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时,原审法院又适用简易程序由一名审判人员独任审理,并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由一名审判人员署名。由此可见,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已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又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已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外,关于涉案建筑工程的争议问题,有关鉴定机构作出三份鉴定报告,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存在诸多争议,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0)南法民三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周 珊
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
代理审判员  安 静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