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市寰宝洁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4)佛南法民三重字第3号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加固修缮费用6255396.58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05年3月20日,被告松岗公司作为承包方与作为发包方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松岗公司包工包料承建原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员工宿舍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工程造价为15750000元,合同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被告松岗公司承建的涉讼工程在2006年7月20日竣工,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工程在当年8月交付给原告使用。涉讼工程交付使用后,出现地基下陷、断裂、地面及墙体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松岗公司维修处理,但被告松岗公司均没有履行维修义务。被告松岗公司建设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拒绝承担修复义务,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了极大影响和损失。被告松岗公司将涉讼工程发包给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和刘玉英施工,实际上施工人为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和刘玉英,三被告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涉讼工程质量问题是因被告城匠公司设计图纸未满足设计要求导致,被告图涵公司未尽到审图责任,被告鼎耀公司未尽到监理责任,被告方华公司桩施工单位也有责任,被告地质勘察院未尽到勘察责任,各被告对厂房出现质量问题均有过错,故各被告应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可见我国法律强制性要求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本案涉讼工程以原告与松岗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作备案登记合同,竣工验收以松岗公司作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工程实际结算以原告与寰宝洁能公司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约定价款进行结算,松岗公司与刘玉英签订承包合同,原告将工程款汇入松岗公司账户,由松岗公司开具发票,松岗公司在扣除税费、管理费后将工程款支付予刘玉英。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为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借用松岗公司资质名义向原告承包建设涉讼工程,被告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与被告松岗公司为工程挂靠关系。被告寰宝洁能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因其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无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且原告已自行对部分工程质量进行了修复,本院对被告寰宝洁能公司主张自行对工程质量问题以维修、返工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的主张不予采纳。保顺公司、天衣公司、同益达公司均属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在册的鉴定评估机构,本院对各被告对该三个评估鉴定机构的资格提出的异议均不予审查。本案重审过程中,本院对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了准许,但此后因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未预交鉴定费而导致重新鉴定程序终结,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本院对保顺公司作出的《房屋鉴定报告》中有关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表述、天衣公司针对存在质量问题作出的《加固修缮工程方案》、同益达公司针对存在质量问题工程修复所需费用而作出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均予以采信。 被告城匠公司主张其提供的设计图纸为原告委托其设计,其既未能提供与原告签订书面的设计合同,也未能提供原告委托其设计的规划设计要求,更未能提供原告向其支付设计费的单据,被告城匠公司该主张既不符合情理,也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在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且该合同内容包括了厂房土建工程的设计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城匠公司主张不予采纳,认定原告与被告城匠公司之间并无直接委托设计合同关系,并对被告城匠公司主张原告支付设计费648000元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确认原告在将涉讼工程发包给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施工的同时,也将工程设计委托给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本案重审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城匠公司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其设计图纸是否有质量问题及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的程度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机构以当事人无法提供车间交付使用时现场地面实测沉降资料为由,作出无法鉴定的结论,考虑到保存车间交付使用时现场地面实测沉降资料的义务方为原告和被告寰宝洁能公司,该无法鉴定结论得益方应为被告城匠公司,即原告和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均无法证明被告城匠公司的设计图纸不满足设计要求,存在质量问题,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城匠公司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追加方华公司、鼎耀公司、图涵公司、地质勘察院为共同被告,并委托鉴定机构拟对各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后因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和原告均未缴纳鉴定费而终止鉴定,故原告和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四被告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过错,本院对原告主张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依据佛山市顺德区保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原告新建厂房出现地面沉降、地基梁高度不足和断裂、墙体开裂、楼梯存在质量问题,虽然各被告对该鉴定报告存在异议,本院重审过程中鉴定机构的意见也与该报告对质量问题的成因分析不一致,但质量问题是客观存在,故本院确认该鉴定报告中有关建筑设施存在质量问题的意见,并采信广东同益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关于修复上述建筑设施修复费用6255396.58元的结论。原告明知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将涉讼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对合同无效具有一定过错,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委托设计时曾提出相关设计要求,在厂房交付后又在厂房内堆集货物、进出大货车,对上述建筑设施出现质量问题具有一定责任;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在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接涉讼建筑工程的施工,对合同无效也具有一定过错,其在施工过程中,还存在地面砼厚度不均、未完全按图纸施工的情形,对上述建筑设施出现质量问题也具有一定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确定原告和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对上述建筑设备质量问题承担同等责任,即各承担50%,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建筑设施修复费用3127698.29元(6255396.58元×50%)。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松岗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管理责任,其应对施工单位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松岗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刘玉英与松岗公司签订《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幢号工程承包责任书》,其作为施工方签名,工程款也最终支付至刘玉英个人账号,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刘玉英对被告寰宝洁能公司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松岗公司提出其已退出建设工程施工关系,仅是代收代转款项,不应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对辩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刘玉英并非仅作为寰宝洁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涉讼工程建设,本院对其辩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也不予采纳。 被告地质勘察院、方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各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提供了证据材料,对各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并附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其与寰宝洁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寰宝洁能公司对真实性予以了确认,本院对其他当事人对真实性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确认该设计合同的真实性。原告提供的造价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各被告均有异议,但该报告是本院委托有资质鉴定机构作出,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提供的车间一层平面图和大样图原告虽有异议,但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4年9月25日,被告地质勘察院根据原告委托对拟建宿舍五层、车间三层、电房一层、办公楼四层,对场地岩土进行工程勘察,出具勘察报告,认为场地内除发现流塑状的淤泥外,未发现其它不良地质构造现象,作为建筑用地是适宜的,建议办公楼选用天然浅基础,以含砂粘土和粉质粘土作基础持力层,宿舍、车间电房选用桩基础,桩型可选用预制桩或钻孔灌注桩,以强风化砂岩作桩端持力层。 2005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松岗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松岗公司承建办公楼、车间一期、宿舍一期的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款157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22日,该合同加盖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2005年4月13日,被告松岗公司审核原告新建厂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2005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图涵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被告图涵公司承担办公楼、车间、宿舍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任何情况下,双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审查费金额。 2005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寰宝洁能公司承建办公楼、车间一期、宿舍一期、施工用临时围墙的土建工程,合同价款18000000元,其中含税金额15750000元、不含税金额2250000元,开工日期为2005年7月22日。 2005年6月19日至2005年6月23日,车间一进行基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其中工程概况记载桩基施工单位为被告方华公司。 2005年7月18日,松岗公司(公司)与刘玉英(施工队)签订一份《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幢号工程承包责任书》,约定原告在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科技工业园A区兴建办公楼、员工宿舍、生产车间项目工程由松岗公司发给刘玉英施工队承包,工程承包造价15750000元,工程自2005年7月22日开工。 2005年9月29日,原告与寰宝洁能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寰宝洁能公司承建生产车间一期、员工宿舍一期、办公楼、别墅的给排水、电气、弱电管道(不含配线、水晶头、端子、模块)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5100000元。 2005年11月,原告与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签订《道路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寰宝洁能公司承建厂区水泥道路,按88元/平方米根据实际施工道路面积计算。 2005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签订《土建工程合同书》,约定由寰宝洁能公司承建别墅、电房、门楼及门卫室土建工程,不含税合同价款850000元。 原告与鼎耀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委托鼎耀公司为厂房、办公楼、宿舍等监理单位,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原告与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由被告寰宝洁能公司对原告新厂形象规划设计、土建工程、工艺水电工程负责设计,签订合同时原告支付设计费定金50000元,完成施工图纸设计十五日内支付90%即277735元(含定金),余下10%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支付。 2006年7月20日,原告作为建设单位、地质勘察院作为勘察单位、城匠公司作为设计单位、松岗公司作为施工单位、鼎耀公司作为监理单位,共同对宿舍一、车间一、办公楼工程进行竣工验收。2006年9月22日,工程经竣工验收备案。 2008年12月24日,寰宝洁能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玉英变更为黄智文。 2010年9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确认工程实际依据原告与寰宝洁能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进行结算。原告已向被告松岗公司支付工程款15750000元,并由松岗公司开具相应的发票。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确认上述款项松岗公司扣除相关税费、管理费后将余款支付至刘玉英个人账号。 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保顺公司对涉讼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经鉴定,保顺公司出具《房屋鉴定报告》,认为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生产车间首层地面、地基(地基梁)和墙体及楼梯的鉴定结论如下:1、地面:从前述检查结果可知,首层地面出现严重的不均匀沉陷、开裂,大致呈周边高、中间低的“盆地”状(即柱脚处高、有地梁处次之、开间与进深中间最低),尤以1-11轴部分最为明显。地面砼强度满足设计要求,但厚度不均,最薄处只有100mm,且未见有碎砖三合土层,不符合设计要求。原因分析:(1)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场区内地层自上而下首两层为软基土层,分别为首层—素填土:稍湿、松散状,厚度0.40M~4.40M平均2.26M;2层—淤泥:饱和、流塑,厚度1.20M~11.40M平均6.89M,该层一旦受荷及排水将自行沉陷固结。在现场检测中发现地台和地梁下有土层下陷的现象。(2)车间实际使用有生产、仓库、办公等多种用途。不同用途对地面荷载有不同的要求。(3)设计单位只对地面作一般处理,未对流塑状淤泥层进行地基处理和按不同用途的荷载对地面构造进行相应的设计,导致使用后首层地面再现严重不均匀沉陷。鉴定结论:设计考虑不周全是造成首层地面出现严重不均匀沉陷的主要原因;其次,施工方面未能满足设计的要求,亦是导致出现该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2、地基梁:从检查结果可知,抽检开挖的地基梁大部分未发现有破损;个别地基梁断面高度不足、出现断裂,影响上部墙体的安全;后加内隔墙下未设置地基梁。鉴定结论: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是导致个别地基梁断面高度不足、出现断裂的主要原因。3、墙体:从检查结果可知,墙体较普遍出现裂缝,这些裂缝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占大部分的温差收缩裂缝;二类为沉陷裂缝,这类裂缝出现在其下地基梁有破损的墙体和其下无地基梁承托的后加隔墙。经了解,后加内隔墙为交付使用之后砌筑的。原因分析:后加内隔墙出现觉陷裂缝及分离裂缝,主要为后加内隔墙下无地基梁承托,地基出现不均匀沉陷所导致。4、楼梯:从检查结果可知,部分梯间墙体出现局部开裂、分离裂缝;个别梯梁出现局部开裂裂缝,①-②×1/J-K轴楼梯的第二跑砼梯段在起步处出现全断面的断裂。原因分析:梯间墙体出现的裂缝及梯梁砼出现<0.3mm的裂缝,主要是温差收缩裂缝;①-②×1/J-K轴楼梯的第二跑砼梯段在起步处出现全断面的断裂,已严重影响结构安全承载,与施工质量有关。鉴定结论: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是导致①-②×1/J-K轴楼梯的第二跑砼梯段地起步处出现断面断裂的主要原因。 天衣公司依据上述《房屋鉴定报告》出具加固修缮工程方案,加固修缮处理方法:1、对首层地面不均匀沉陷采取静压预制桩的方法处理。2、对开裂墙体部分采取拆除重建,部分裂缝处理技术修复。3、对受损基础梁局部采取裂缝处理技术修复,局部采取外粘型钢加固法加固。4、对受损楼梯局部采取裂缝处理技术修复,局部采取粘贴钢板加固法加固。 经同益达公司评估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本案加固修缮工程含税总造价为6255396.58元。其中1、分部分项工程费5557659.94元(包括:1、环保漆地面386427.77元。2、地面防水405894.64元。3、地坪1036176.29元。4、压预制钢筋混凝土方桩1014558.96元。5、预制桩钢筋259117.35元。6、预制桩钢筋382885.17元。7、接桩1647673.11元。8、构造柱1229.19元。9、原地面拆除213731.72元。10、墙体拆除13421.97元。11、门窗拆除119.90元。12、钢质防火门333.30元。13、实心砖墙40901.92元。14、砌体裂缝处理105072.00元。15、墙面一般抹灰28983.03元。16、楼梯加固预埋扁钢2653.62元。17、基础梁加固18480.00元。)。2、措施项目费402009.91元[包括:1.01、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176733.59元(计算基础分部分项项目费、费率3.18%)。1.1.2.1、活动脚手架985.33元。1.1.5.1、矩形柱模板(周长m)支模高度3.6m内1.8内1256.49元。1.1.5.2、预制混凝土构件模板制安方桩223034.50元。]。3、其他项目费72249.58元[包括:7、材料检验试验费用16672.98元(以分部分项项目费为计算基础*0.3%)。10、预算包干费55576.60元(以分部分项项目费为计算基础*1%)。]。4、规费13285.38元[包括:1.3、防洪工程维护费7246.57元(计算基础分部分项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费率0.12%)。1.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6038.81元(计算基础分部分项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费率0.10%)。]。5、税金210191.77元(计算基础分部分项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费率3.477%)。原告预交房屋鉴定费250000元,修缮方案设计费200000元,造价鉴定费62043.17元。 本案重审过程中,被告寰宝洁能公司申请对厂房质量问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被告城匠公司申请对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是否符合相应的建筑工程设计国家标准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委托广东安固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安固鉴定所)对各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被告寰宝洁能公司未按法院规定期限预交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费用,经本院催告后仍未缴纳,原告也不同意预交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故本院决定终止对厂房质量问题重新进行司法鉴定。2016年11月10日,安固鉴定所函复本院,称法院调整后鉴定内容为:设计图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对工程质量问题影响的程度。但根据前期现场勘察、检查和检测的情况,涉案车间首层地面存在大面积不均匀沉降现象,又根据质证后的设计图纸检查发现车间首层有多处改动原设计图纸中墙体位置、加建新墙体、门、楼梯和电梯井及地面构造未有按图纸要求设置三合土垫层等情况,以上诸多外在因素改变了原建筑物设计及使用状态,据此作出的鉴定结果不具准确性,故要求提供车间交付使用时现场地面实测沉降资料,并据此进行地面复核验算分析后方可判断车间地面所出现的严重不均匀沉陷是否与图纸设计有关系,而根据2016年10月9日做鉴定笔录时各方当事人均表明无法提供该地面实测沉降资料,故无法对车间地面出现的不均匀沉陷质量问题是否与设计图纸有关进行鉴定,决定终止本次鉴定工程,收取本次鉴定费50000元。
一、被告东莞市寰宝洁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建筑设施修复费用3127698.29元予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玉英应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黛富妮家饰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城匠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617.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0617.78元(原告黛富妮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3766.19元,由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36851.59元。房屋鉴定费250000元,修缮方案设计费200000元,造价鉴定费62043.17元,合共512043.17元(原告黛富妮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56021.59元,由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256021.58元。反诉受理费10280元(被告城匠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城匠公司自行负担。被告城匠公司预交的鉴定费50000元,因原告黛富妮公司与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对无法鉴定均具有责任,故应由原告黛富妮公司负担25000元,被告松岗公司、刘玉英、寰宝洁能公司负担25000元。 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应于上述判决确定的付款同期迳付还受理费和鉴定费292873.17元予原告黛富妮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原告黛富妮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5000元予被告城匠公司。 被告松岗公司、寰宝洁能公司、刘玉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鉴定费25000元予被告城匠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道春 代理审判员  谢晓东 代理审判员  赵 燕
书 记 员  谭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