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民初2171号
原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法定代表人:赵宝成。
原告**与被告吉林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忠国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隋 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