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4010号
原告:江阴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科技工业集中区跃进路(东泽铝业南)。
法定代表人:张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慧勤,江苏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青石路新巷3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陈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向东,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阴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和公司)与被告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久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顾慧勤,被告轻工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明、吴向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久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9.5万元(包括钢结构屋面建造费445000元、重新审图的审图费14007元,六根地梁的重新返工损失23599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久和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被告赔偿损失864590.13元(包括钢结构屋面建造费614590.13元、重新审图的审图费14007元、六根地梁的重新返工损失235993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原告委托被告设计生产车间一、二之工业厂房,设计方案为两个建筑单体,设计承重能力需满足单跨两台50吨行车同时运行。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科技工业集中区跃进路。
2015年6月,江阴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以下简称江阴市审图中心)通过了被告设计的图纸(工程名称:生产车间一、二,图纸编号:2014-1011),后原告按照被告设计的图纸交付施工方施工。当施工方按图施工至承台结束,原告在查看该工程柱子配筋时发现,被告设计编号2014-1011结施(10)柱大样图中存在严重设计错误,其中BZ2、BZ2a、BZ2b柱标高9.8米以上的上柱界面设计为700㎜×700㎜,该设计将导致50吨行车的水平运行距离不够,行车将无法安装,原告随即向被告提出,要求被告在不影响结构安全,不影响50吨行车正常安装使用的前提下纠正设计错误。
被告为弥补设计错误,采取将上柱截面700㎜×700㎜缩小至500㎜×500㎜,原生产车间一、二两个建筑单体之间采用钢结构梁连接,形成一个建筑单体,变更工程名称为生产车间一。因柱子的上柱变小,承接力受影响,原告多次致函被告,要求被告在保证厂房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修改。由于房屋结构设计发生重大变更,原告只得再次向江阴市审图中心申请对变更后的生产车间一图纸进行审图,江阴市审图中心在第二次审图中发现,被告设计的地梁中多孔砖的容重取值偏小,导致地梁的截面设计和钢筋配筋变小,原告只得将已施工完成的地梁全部返工重做。
由于被告设计错误,两个车间由原来的两连跨变成了一个五连跨,增加了一个钢结构屋面,增加了原告建造成本,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原告主张的445000元钢结构屋面的建造费有让利部分,所以原告按照鉴定意见主张614590.13元建造费。因图纸结构变更导致重新审图产生新的审图费14007元。由于鉴定意见中地梁的价格没有考虑到返工费用,故原告主张损失应该包括返工费用,按照235993元主张。
被告轻工设计院辩称:1、设计院认可原告主张的重新审图费用14007元,愿意承担。2、设计院原来设计的是两个两连跨,在两个车间之间留了十五米的距离,为两个车间完成后原告自行违章搭建提供条件。3、发现问题后,设计院也积极面对问题,与原告沟通,想着哪里有问题就在哪里修补,在两个两连跨的基础上重新修补,但是后来原告提出要五连跨,设计院也按照原告要求重新免费设计。通过五连跨的设计,原告就两个车间的中间部分也取得了合法手续。设计院不认可钢结构屋面的建造费445000元,因为从二个二连跨变成一个五连跨是原告变更项目规划的结果,不是设计错误的结果。设计发生差错,完全可以在原来二个二连跨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修改,中间的过道连接起来不是设计错误必然发生的结果。同时,因中间过道连接后变成了房屋,原告比原有的设计多出了1000平方米房屋,445000元是建筑成本,不是损失。4、第二次审图时,确实发现了地梁问题,但江阴市审图中心没有对地梁的配筋及截面提出异议,也没有指出哪根地梁的配筋不足,南北方向的92米的两条梁按照设计院的计算方式完全足够,没有必要加固,不应敲掉。原告敲掉了梁间墙,在墙的位置补充了地梁。东西方向的梁有裂缝,宽度不够,需要加固,原告也是敲掉了梁间墙,在墙的位置补充地梁。设计院在回复江阴市审图中心时在两个方向的地梁上都增加了地梁的配筋,后图纸通过了审核,原告也是按照调整后的图纸来做的。原告在敲之前应该与设计单位沟通,确认损失最小的方案。六根地梁中只有两根存在安全问题,认可两根地梁的返工损失,根据鉴定报告的造价为50874.08元,其余四根是符合标准的,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综上,设计院认为原告在这个项目上可能存在损失,但是原告在施工过程中未经被告同意,自行采取措施,相关的损失不应由被告全部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9月15日,久和公司与轻工设计院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约定发包人久和公司委托设计人轻工设计院承担生产车间一、二工程设计,工程地点为江阴市南闸街道东盟科技工业集中区跃进路。合同约定设计项目为生产车间一、二的方案图、施工图,建筑面积约9030平方米,设计费为9元/平方米,估算设计费为80800元。合同第九条中对设计人的责任约定如下:设计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照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向被告支付了7.2万元设计费。
在签订上述设计合同的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建设要求及规模:生产车间为五连跨,南、北两个车间分别跨度24米的两连跨,每跨设计行车50吨两台,中间跨为13米跨,设计行车为16吨两台。久和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系2016年3月双方签订第二次设计合同时签订的,但根据合同内容,该补充协议与2014年9月15日签订的设计合同内容相吻合,与2016年3月签订的设计合同内容截然不同,比如设计费的约定完全不同,故本院对久和公司主张该补充协议系2016年3月签订的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轻工设计院交付了两连跨的设计图纸后,由江阴市审图中心审查通过。2015年11月15日,久和公司向轻工设计院发函,载明:我司委托贵院设计工程名称为生产车间一、二的工业厂房,现所有图纸已经全部交付我司,工程如期开工,施工单位已按图施工至承台结束。在柱子配筋和制膜工程中查明,贵司在设计编号2014-1011结施(10)柱大样图中存在严重设计错误,将BZ2、BZ2a、BZ2b标高9.8米处行车梁中心至上柱距离设计为250㎜,将导致我司50吨行车因距离不够而无法安装。我司已与王春明副院长沟通,确认了错误的存在。为了不影响施工工期,望贵院在收到此函三日内尽快拿出解决方案,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2015年11月23日,轻工设计院给久和公司回函,该函载明:贵公司张总对我院本次涉及所提失误的认定属实,因发现及时,使得双方尚有时间修改设计及施工方案,尽量既满足使用要求,又能尽量减少损失。我院提出优先方案为……,另有一加固方案……。
2015年11月24日,久和公司针对轻工设计院的两个方案回函,该函载明:否定轻工设计院提出的上述两个方案,理由如下:1、……,2、……,3、我司委托贵院设计的此新建工业厂房,实质为一个五连跨单体车间,贵院理应本着甲方的要求,国家设计规范与标准进行设计,优先考虑结构安全进行设计。我司建议:另行提出解决方案,或者按照加固方案将变更后的BZ2、BZ2a、BZ2b及围护墙按照双方协议的五连跨设计要求报江阴市建设局审图中心重新审图。
2015年12月3日、12月9日,轻工设计院向久和公司发出两份函,再次重申了其优先方案的优点,但表示若久和公司坚持,会按照久和公司要求变更及重新审图。
2016年3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重新签订了合同,将涉案车间变成五连跨车间。在第二次审图时,江阴市审图中心对地梁部分提出审查意见: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承台梁计算中墙体容重取值偏小(仅考虑8.0KN/㎡,多孔砖容重为13KN/㎥左右,此外尚应考虑砂浆层影响,砂浆容重一般为20KN/㎥,且有可能填入砖的孔洞中,所以砖容重一般15~17KN/㎡,故务必复核。此外,对桩基计算及设计应进一步复核。回复意见为:墙荷按意见修改已重新计算,详见结构计算书补充部分手算墙荷;桩基的复核计算详见结构计算书补充部分分多种工况手算三桩、四桩承台。
双方确认涉案工程中的六根地梁为:东西方向1轴、16轴共计二根。南北方向1~12×A轴、13~16×A轴、1~12×G轴、13~16×G轴共计四根。久和公司拆除了上述六根地梁,并重新建造了新地梁。其中,轻工设计院自认东西方向的1轴、16轴存在问题,愿意承担该两根地梁的原建造及拆除费用。
审理中,轻工设计院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南北方向1~12×A轴、13~16×A轴、1~12×G轴、13~16×G轴地梁部分的设计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鉴定,如不符合则确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在考虑拆除的情况下,则对拆除范围进行确定。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久和公司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的1~12×A轴、13~16×A轴、1~12×G轴、13~16×G轴基础梁承载力、挠度及裂缝宽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该鉴定范围内的基础梁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轻工设计院预交了鉴定费30000元。
久和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六根地梁的拆除、返工、重做费用进行鉴定,对二个二连跨的车间变成五连跨车间后增加的一间钢结构屋面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定意见为:拆除梁及返工费用116067.99元,增加的一间钢结构屋面614590.13元,鉴定造价没有考虑实际施工时的让利系数。其中,原六根地梁的新建及拆除费用为116067.99元,返工费用为0,新地圈梁建造费用不能作为原告的损失,应作为原告形成的固定资产。久和公司预交了鉴定费695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1、轻工设计院是否存在设计错误的违约情形?2、久和公司主张增加的钢结构屋面建造费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3、久和公司主张六根地梁的拆除、返工、重做费用应如何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1,根据双方之间的往来函件,轻工设计院自认设计确实存在问题,虽其抗辩可以通过修复方案弥补,但其作为专业的设计机构,应该对厂房的结构设计整体把控,使设计符合安全使用的目的。本案中,轻工设计院的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2,久和公司根据后来的五连跨图纸施工,增加了一间钢结构屋面,相比之前的两连跨设计,确实增加了工期、人工等建造成本,产生了损失,但增加的一间钢结构屋面已成为久和公司的资产,久和公司使用至今,故该损失全部由轻工设计院承担于法无据。本院综合考虑违约情形,久和公司增加资产也获得一定利益的因素,酌定被告承担该项损失的20%。久和公司根据鉴定意见主张614590.13元,但鉴定意见中明确了未考虑让利因素,而久和公司实际支出为445000元,故本院认定久和公司应以实际支出主张,酌定轻工设计院承担89000元损失。
关于争议焦点3,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中认定了生产车间一、生产车间二的1~12×A轴、13~16×A轴、1~12×G轴、13~16×G轴为安全,久和公司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四根梁不安全,江阴市审图中心的审查意见也未指出需拆除返工,故上述四根梁的建造、拆除费用应由久和公司自行承担。关于另外两根梁,轻工设计院表示自愿承担原来的建造、拆除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江苏鸿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轻工设计院应承担东西方向的两根梁建造、拆除费用为50874.08元。因新地圈梁应作为原告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应作为原告的损失,故久和公司主张被告还应承担新地圈梁的建造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另外,轻工设计院自愿承担原告主张的审图费14007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轻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支付江阴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审图费14007元、钢结构屋面建造费用损失89000元,地梁建造及拆除费用50874.08元。
二、驳回江阴久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合计16520元(久和公司已预交),鉴定费6950元(久和公司已预交),鉴定费30000元(轻工设计院已预交),合计53470元,由久和公司负担23470元,由轻工设计院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静媛
人民陪审员  舒微波
人民陪审员  马亚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