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3202号
本院于2023年5月4日对原告***诉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鄂0116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鄂0116民初320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10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青
书 记 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