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3211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
北省孝感市***倒店乡罗店村9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33348628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芳畈镇芳畈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MA4KQFA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79472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