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3199号
原告:***,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被告:**,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随县。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
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芳畈镇芳畈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江山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