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6民初3204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告:***,男,198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芳畈镇芳畈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5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鑫业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建工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汉江宏远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易 惠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怡